观意字(2010)第0204 号
致: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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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0 年8 月18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在上述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会议资料于
2010 年8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并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所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9 月8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 号神舟大厦14 层第五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宋黎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5 人,代表公司股份386,956,5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维
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
来源:腾讯网